人民日报标题

上访须知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上访须知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信访小知识 上访须知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

上访须知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信访小知识

上访须知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摘自《信访条例》)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