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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5-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

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今天,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聚氯乙烯(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为10%至115%)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商务部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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