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治措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对于传染病的控制,单位和个人要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将被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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