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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死缓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5-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死缓 第4版(要闻) 专栏: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死缓

第4版(要闻)
专栏: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死缓
  本报北京5月9日讯 记者吴兢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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