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法律草案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 杨景宇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港口法草案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4版(要闻)专栏:
三项法律草案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
杨景宇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港口法草案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徐运平、张涛报道:在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提请第三次审议,港口法草案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三个草案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
杨景宇在作关于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关于本法的名称和身份证的名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草案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改为公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居民身份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对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本法应予明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本法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当发放公民身份证。本届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
关于港口法草案,杨景宇介绍说,草案原来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审批。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了确保我国有限的深水岸线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应当加强对深水岸线使用的管理。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原来规定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批准。
针对草案中原来经营活动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这方面的规定,如增加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主要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等等。
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杨景宇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有的委员、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地方、专家提出,政府有责任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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