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理回报”
第10版(科教周刊)专栏:
如何理解“合理回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侯小娟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合理回报”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有人认为允许回报就不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属于公益性事业,就应该照章纳税,不能给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是这样规定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可以看出,法律对取得“合理回报”作了种种限制,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意的,这个“度”是由政府规定的。取得合理回报前先要将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必须提取的费用扣除后,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没有结余就谈不上回报。
解决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还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具体分析。上世纪80年代初,民办教育刚刚兴起,有些离退休老教师、老教授集资办学或个人出资办学,现在有相当多的学校已形成规模。这样的学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举办者宣布不要回报,校产全部归公。对这些人不是用回报的形式进行鼓励,而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奖励。另一种情况是,也有举办者要求取得回报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们在草拟法律草案时设想过这样的办法。一个是由学校章程规定举办者在学校中取得财产权的办法或占有的份额,以取得回报。或者董事会章程规定举办者拥有校产的办法或占有份额,以取得回报。但是有些学校当初在制定章程时并没有涉及这些问题,现在怎么办?可以采取法定程序来修改章程,在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明晰校产归属和回报问题,董事会决定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投资办学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也需要细致进行研究。一个问题是回报的基数是什么。还有一个问题是回报的比例数。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回报的时间。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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