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而昧” 小心犯罪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以案说法
“拾金而昧” 小心犯罪
李继华 刘泽锋
不久前,某饭店服务员小张在收拾餐桌时发现一个皮包,遂交给老板于某。于某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80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信用卡等物品,告诉小张不要对任何人讲。顾客孙某回家不久,发现皮包不见了,于是匆忙赶回饭店找到老板于某,但于某予以否认。孙某想自己吃完饭开车回家,并没去其他地方,皮包肯定忘在了饭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很快受理了他的诉讼请求,并开庭审理,于某被迫承认自己捡到了皮包,但仍然拒不退还。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构成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
于某拾金而昧被判刑的案例,包含着很多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值得探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种侵犯财产罪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主要有两个条件:
一个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另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在持有他人交为保管的财物、捡到他人的遗忘物或发现埋藏物之后,产生了占为己有的想法,而且在物主要求返还时,拒不返还。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构成犯罪。
1997年修改的刑法,弥补了过去对此类行为如何处罚无法可依的缺憾。但是,要明确的是这种犯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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