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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再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再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明鉴   近年来,司法鉴定概念混乱,一定程度上干扰和限制了人民法院对案'...

再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再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明鉴
  近年来,司法鉴定概念混乱,一定程度上干扰和限制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调查、审核和采信。何谓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三个基本特性: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由法庭依职权或应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是涉及案件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要与诉讼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应当加快诉讼证据立法研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
  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其框架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结合庭审方式的全面改革,从审判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诉讼证据立法,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各项标准公开化、规范化;三是推行专家证人制度,探索实现技术法官制度。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经过过渡、脱钩,走向市场,成为社会鉴定主体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实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国家依靠法律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各行业协会对鉴定机构的职业规范和行业化管理,积极培育竞争有序、资源配置合理的司法鉴定市场,促进我国司法鉴定科学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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