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小知识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法律知识
人大监督小知识
张宇 庞达
人大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人大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性能属于权力性监督,这一性质是由我们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它是以人民作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监督。人大监督是建立在议政合一的基础上,与西方议会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人大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人大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而独具特色。
人大监督的主体、客体、对象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设有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但在其负责的专门性工作中,以专门知识和熟悉的业务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帮助和建议,但它行使监督权必须在人大或常委会的名义下进行。
人大监督的客体是指被监督对象的行为,即指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由它产生的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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