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间借贷抬头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警示录
警惕:民间借贷抬头
张剑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在某些地区日趋活跃。然而随着人们经济观念的改变,这种半公开半隐蔽的经济活动几乎成了“高利贷”的代名词,每年20%以上的利息让许多人趋之若鹜,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各种纠纷也不断上升,严重影响着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及当地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果真诱人吗
湖南某地的一位公务员,平时省吃俭用积攒了一笔钱,一位当年的老同学找上门来,说其办了家小型木材加工厂,资金出现了缺口,答应3个月即可奉还,并许诺以2分利计算利息。此人觉得有较高的利息,便把仅有的5万元积蓄借给了他。半年过去了,单位集资建房,需要交建房款,这位公务员只好去找那位老同学,可他的同学不是躲躲藏藏,就是拖一天算一天,有时逼急了便露出一付“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嘴脸,再看看他的厂子已被其他债主抵债,家中也徒有四壁,看样子还钱是没有希望了,这位公务员懊悔不已。
出借人能坐收渔人之利吗
据农行湖南省益阳市分行有关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中大多数是图高于银行好几倍的利率。特别是随着人们家庭理财意识的增强,让钱“生”钱、保值增值、多得利息成为人们共有的理财愿望。目前银行储蓄利率显然满足不了一些人的要求。对于一些期望高收益的人来说,民间借贷既可得到较高的利息,又不用操心,可以说是“坐收渔人之利”。但是,高利率必然增加借款人的经营成本,加上如今许多企业普遍存在效益滑坡的现象,个体或小本经营的利润存在一定局限性,特别是小型个体门店经营,稍有不慎,便可能出现亏损。
这样,出借人的高息收益也就无从保障。特别是个别利欲熏心的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利率做诱饵,私自开设“地下钱庄”,这些人带着投资诈骗的目的,一开始还能拆了东墙补西墙,但随着高利息的支付,还本就成了问题。最终这些借款人不是东躲西藏使债主见不到面,就是肆意挥霍逃之夭夭。湖北某市一普通农村妇女抓住群众追求高息的心理,以民间借贷最终骗取存款近亿元,此案虽经公安机关全力追赃,但仍造成近5000万元的损失,广大投资者不但利息分文未得,还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那么,民间借贷到底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债权的规定很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之一,应有借款合同,也可以叫借据,如果当时有借款担保人的话,那么你也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是要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之二,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之三,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在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之四,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不予保护。
所以,民间借贷要慎重。对于个别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地下钱庄”,国家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对民间正常的借款行为要逐渐予以规范和引导,以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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