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切实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第15版(国民经济)专栏: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切实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本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通知指出,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负有重要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那些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对于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未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要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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