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鉴定四种鉴定结果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案件链接
四次鉴定四种鉴定结果
2000年1月20日,曹建平因故被人打伤。第二天,曹经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后,曹建平两眼视力急剧下降,便到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申请重新鉴定。这一次的鉴定结论与耒阳方面的大相径庭:伤势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第三份鉴定书:其伤情为轻微伤。据此,耒阳市公安局驳回了曹建平要求刑事立案的请求。2000年10月23日,曹建平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重新作出鉴定。耒阳市人民法院委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第四次对曹建平的伤势作出鉴定认定:曹建平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应为大部分赔偿。为了这场简单的官司,双方共进行了四次医学鉴定,历时大半年。2001年7月23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谢七生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谢七生对其犯罪事实有所认识,并主动缴纳了1.5万元的赔偿金,因此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曹建平心中不服。还没等他作出表示,对方已先提出了上诉,理由还是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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