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小偷也违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毒害小偷也违法
曹斐
导读:小偷偷人财物,理应受到惩罚,但实施制裁的主体必须是执法机关。生活中,毒打小偷等类似的行为时常发生,这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毕竟,小偷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维权要切记——依法进行。
邹山志怎么也没想到,惩罚小偷,为民除害,居然也犯了法!邹山志是河南省淅川县农民。2002年夏天,他发现自家菜园里的南瓜先后被小偷偷去。为了惩罚小偷,7月20日,邹山志将用来毒跳蚤、臭虫的农药甲胺磷注射到菜园里3个较大的南瓜里面,并在地里插上“有毒”字样的警示牌。25日早上,同村村民邹旭清一家四口及其侄儿邹俊东在吃了偷来的南瓜后全部中毒,一个个头晕眼花,倒地呕吐不止,幸亏邻居发现得早,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险。2002年12月20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邹山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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