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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1-3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北京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北京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

北京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北京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今天在此间宣布,北京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在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其以上的,凡符合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北京市地税局介绍,这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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