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韩国两类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我对韩国两类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本报北京2月10日零时讯 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近日发布2003年第3号和第4号公告,分别公布了对进口聚酯切片和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2年10月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出终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外经贸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自2003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该产品在中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和涤纶短纤维(该产品在中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聚酯切片为5%—52%不等,涤纶短纤维为2%—48%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2月3日起5年。
据悉,有关进口经营者须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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