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多重价值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法制纵横
探望权的多重价值
王歌雅
探望权,是个新鲜的话题。说其新鲜,是因为2001年4月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首开先河,将其界定为离婚父母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良好维系增添了一道保护屏,也为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增加了一把法锁。
探望权,是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该权利的享有不仅有助于离婚父母亲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立法价值凝重而深远。
——探望权的心理价值。探望权的界定,就心理学的意义而言,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二是有助于满足父母的情感需求。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探望权的界定不再单独以子女为本位,而是充分地兼顾了父母的利益。
——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尊重与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离婚后的尊重,既指离婚公民对他方的人格、权利和生活自由的尊重,也指父母对子女的人格、权利和生活自由的尊重。诚信,指父母子女间、离婚公民间的以诚相待、言而有信。将上述伦理要求定位于探望权中,就要求:当探望权人前来看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方应提供便利,协助对方顺利地看望子女;当探望权人携子女出游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子女送回;倘子女希望和另一方父或母短期生活时,直接抚养子女方应尊重子女的选择……上述内容表明,探望权的行使,并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也是重要的伦理规范。只有尊重与诚信,才能创建平等、和睦、文明的亲子关系和人际关系。
——探望权的社会价值。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一是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二是满足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父母能否顺利地探望子女,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为避免矛盾激化,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探望权的实现,可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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