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探望权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关注探望权
本报记者 毛磊
夫妻离异后发生的最大争执之一往往是孩子的探视问题。
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一次把探望权写了进去。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父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新婚姻法还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妨碍探望权实现以及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作出具体的惩罚性规定,如监护人不让对方探望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中止其探望权。法律中还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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