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法制焦点
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法官认为,对于探望权的判决是个两难问题。如果在判决书中很抽象地强调一方有探望权,不利于请求方探望权实现。如果将探望规定得十分详细,由法院监督执行,又很困难。
北京市民刘女士和王先生经调解离婚。离婚后半年,刘女士和王先生因为看孩子的问题不断发生争执,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在执行中又产生了分歧。思女心切的刘女士只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天,法官早早来到判决书判定的探望地点,在法官的陪同下,刘女士终于拥抱了已经半年没见面的女儿。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常遭阻挠,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对此无一适用。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其实,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人们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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