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探望权构成侵权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法制焦点
滥用探望权构成侵权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应有利于抚育方的管理和教育。
张某与其妻李某有一4岁婚生子,两人离婚时达成协议:张某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李某抚养。但两人常因探望其子发生纠纷。张某称:李某有时来探望时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救你了。”双方纠纷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李某享有子女探望权,但不应滥用,其行为不利于其子的身心健康,应当加以限制。法官指出:对于行使子女探望权,也应具有适度性和正当性。如其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抚养子女方生活安宁的,则构成子女探望权的滥用。
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虽然探望权可以用判决来确定,但是人们希望,这样的判决还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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