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 法院眼睛向内解决执行难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一周法评
1月16日
法院眼睛向内解决执行难
据法制日报1月16日报道:从1999年下半年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将过去传统的执行权一分为三,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由主执法官、助执法官和专门的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分别行使,相互分权制约。2001年起,吉林省高院在全省法院推广这一做法,全省法院的执结率平均达到80%。
“执行难”是现实法律生活中的顽疾。分析原因时,法院一方往往会强调外部执法环境等社会因素的干扰。吉林省高院从自身找原因,认为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法院内部“执行乱”,而症结在于案件执行中权力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于是,他们建立分权机制。吉林的做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司法改革就是要从最难的地方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可行的地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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