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自身隐秘部位及个人资讯的掩饰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性和本能——走近“隐私”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人类对自身隐秘部位及个人资讯的掩饰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性和本能——
走近“隐私”
姚辉
隐私,实际上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的。
此项权利或利益受到包括宪法在内的公法及私法的一体关照。
保卫隐私,就是保卫人的尊严,就是保卫我们的生存质量。
“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是我们做人的基本感觉”,某位作家写的这句话,一直被我视为关于隐私的最传神诠释。当彩信手机、针孔摄像头、透视相机之类高科技产品引发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一切现象都可以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民法草案认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然而,在我们所处的人类社会里,所谓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隐私,实际上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的。笼统说来,作为隐私权内容核心的个人资料,指的是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在于保证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lettobealone),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对自己个人资料的主动控制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后者的保护日益重要。
人类对自身隐秘部位及个人资讯的掩饰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性和本能。但理解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即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隐私权并不是纯粹的民法上的权利。事实上,作为人的尊严的一部分,此项权利或利益受到包括宪法在内的公法及私法的一体关照。
其二,隐私权并不是在一种定型的侵害事实上构成的特定的权利。我国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对隐私的侵害作为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类型,对隐私的保护显然不够充分。
第三,隐私的内容以真实性和隐秘性为主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隐私内容的判断可以不顾及其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规范。与隐私权的出现和发展近乎同步,在法律上也出现了一项被叫作“知情权”的权利。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中国是一个不存在隐私观念传统的国度(例如,时至今日,相信不少父母仍将擅自开拆子女信件和阅读子女日记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隐私权成为法定权利,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保卫隐私,就是保卫人的尊严,就是保卫我们的生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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