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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了不起的突破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1-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了不起的突破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民法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第三次飞跃。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了不起的突破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民法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第三次飞跃。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
了不起的突破
王利明
继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第三次飞跃,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备。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在民法中与财产权相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
第二,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所当然应当独立成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表现为各类财产权,而人身关系作为与人身联系并以人身为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应当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
第四,一旦侵权法独立成编,也就必然在体系上要求人格权单独成编。
第五,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第五章)中单设了人身权一节(第四节),这是一个重大的体系突破。在一个基本法中,《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地作出规定,这在各国民事立法中也是前所未有的,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已将人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并列,从而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提供了足够的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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