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议论风生
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曾宏伟
人格权的立法固然要考虑其人权宣示意义,但民法典毕竟不同于宪法,不能承担权利宣言书的重任,而更应当强调其科学性和在司法中的可操作性。立法者不能背上判断人格权与财产权孰轻孰重的沉重包袱。人格权不应当独立一编,而应当写入总则民事主体部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内涵,二者不可分离;其二,法人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属性区别较大,二者相关为独立一编,较为勉强,也影响到司法中的可操作性;其三,人格权的独立一编还是显得太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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