叩问信用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叩问信用
杨立新
信用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一切民事主体。
信用权包括的内容是: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信用利益支配权。
信用观念,中国古已有之。古汉语在使用信用这一概念时,信任而使用,是其一义;另一义,则为得到信任。现代汉语中的信用,常用义有二: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现代汉语中的信用还包括经济学上的意义,即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在法律意义上,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其基本特征:其一,信用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一切民事主体。其二,信用的主观因素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诚实守信的程度等,不涉及政治态度和一般的道德品质。其三,信用的客观因素是社会的信赖和评价。其四,信用是民事主体主观能力与客观评价的结合,民事主体的主观经济能力是该种客观评价的基础和根据。
信用权,则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用权包括的内容是:一是信用保有权。信用权的基本内容是对于自己的信用享有保有的权利,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实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进展。二是信用维护权。这是民事主体就自身信用对他人的要求和态度,维护自己的信用不受外来侵害。对于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权利人基于其信用维护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自己信用权的加害人进行制裁,救济自己的信用权损害。三是信用利益支配权。权利主体就其信用利益可以进行支配,如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扩大经济交往,开展经济活动。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对构成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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