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格权法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解读人格权法
编者的话
2002年12月23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被列入首次提请审议的新中国首部民法草案。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共7章29条。该法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与民法通则相比,增加规定了隐私、信用权利。对肖像权修改补充为:“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认为,“在民法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这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是个了不起的突破,必将对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我们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三位民法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姚辉解读人格权法。一些热心的读者也对人格权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案例链接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后被延安市宝塔分局刑事拘留。舆论认为,此举侵犯公民隐私权。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受害人张某要求强奸犯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2000年11月,被害人张某以被告刘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起诉。这是我国首例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索赔案。
近日,武汉协和医院心血管研究所所长孙宗全教授以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一家报社告上了法庭。因为他被本地媒体用于正面宣传的一幅新闻图片,竟被这家在全国颇有影响的外地周报用作了一篇重大医疗事故报道的配图。
北京一退休教师王先生因要求改名遭警方拒绝,便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告上法庭。北京首起居民为姓名权状告警方行政违法案以撤诉告终,原因是派出所批准了退休教师王先生改名的要求。(附图片)
马增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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