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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好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1-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开门立法”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开门立法”好 祝任大 立法工作怎样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六'...

“开门立法”好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开门立法”好
祝任大
立法工作怎样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六大不仅提出了“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的要求,而且还指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通衢,这就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近,贵阳、成都等一些地方人大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又把民主立法延伸到立法源头,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这一民主立法的创新举措,是体现人民意志,提高立法质量,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立什
  么法,立法规范什么内容,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于渠道的单一,立法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制裁轻保护等强化部门利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解决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原则的具体展现,是立法规划和地方法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力保障,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其主要标志是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和深度。立法从始至终面向人民群众的过程,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过程,就是民情、民意、民智的汇聚过程,也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凝炼过程。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载体。将立法过程面向人民群众开放,在公开性的立法程序保护下,人民群众才有可能成为最基本的立法主体,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最紧密结合。改革开放
  2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的飞跃。在未来的岁月中,社会主义民主将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更加完善。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体现,立法将有一个更为开放、更为民主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开拓进取,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广开渠道,使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方式越来越便捷,范围越来越广,热情越来越高,规范性越来越强。列宁说:“人民的利益是
  最高的法律。”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加强民主立法,就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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