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运用“群众公认”原则
第9版(理论)专栏:
正确认识和运用“群众公认”原则
赵奎
群众公认原则,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写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选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必须认真坚持。
事物是一分为二的。
群众公认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但不能作为唯一条件。有些基层单位把群众公认原则简单化,在考核和选拔干部时简单地以“票”取人,结果导致干部使用上出现偏差。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群众公认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对群众这一概念应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群众是各阶层的集合整体。我们通常讲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是从最终结果的角度“去探索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这里包含了四个基本看法:其一,构成历史发展动力的“群众的思想和活动”,“往往是不自觉”的过程,就是说群众的觉悟与历史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不是同步的,有时会有滞后和偏离的现象。这就告诉我们,有时群众普遍认同的东西,不一定是先进的且与正确方向相一致的,由此而形成的群众公认会存在某些失真的可能性,需要以冷静而科学的态度去分析。其二,历史和现实中活动着的群众这一整体由各个个体所组成,是千差万别的。恩格斯认为,历史的创造是由许多单个的意志相互冲突而形成总合力的结果,即整体包含了个体,而个体又形形色色,在相互作用与制约中“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也就是毛泽东同志阐述的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说,群众公认代表着矛盾的普遍性,群众公认中的部分与个体代表着矛盾的特殊性,只有对两者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更深入地透视事物的本来面目。因此,在依据群众公认得出结论时,不可舍弃对组成群众公认这一整体中的个体的具体分析。其三,人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历史发展作出贡献,但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敢于创新的人,对他们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中,既要重视群众公认,又要注意保护那些干事业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其四,尽管群众觉悟有高低、个体有差异,但只要一心一意为群众谋利益,总会得到群众的公正评价。
其次,贯彻群众公认原则,不可舍弃其他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的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考察、选拔、任用干部应是这些原则的综合运用。同时,具体到不同性质的部门又要有所偏重,如在企业,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依法办事就显得更重要些。
再次,群众的范围应尽可能广泛。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简单地把群众公认理解为群众投票或评议这一种方式,而应该把一个干部所涉及的有较多联系的层次和人员都列入群众的范围去了解,继而综合作出评价。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在运用群众公认原则中出现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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