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专栏:
五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蒋建科报道:科技部秘书长石定环今天在京宣布,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石定环说,出台这项优惠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上述单位的捐赠,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与这些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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