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4版(社会观察)专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4版(社会观察) 专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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