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将受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将受罚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张涛报道:机动车没车牌就上路,无疑要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但对那些故意遮挡、污损车牌号等的行为,交管部门如何处理呢?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以及使用伪造的上述号牌、标志的行为,给予处罚。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处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应增加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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