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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仍由公安部门认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仍由公安部门认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仍由公安部门认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仍由公安部门认定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张涛报道: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据了解,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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