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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不担责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不担责任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不担责任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
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不担责任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张涛报道: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原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此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规定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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