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金融安全——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专访
护航金融安全
——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本报记者 吴兢
有人说,法院为我国的金融安全提供了“法律护身符”。此言不虚。
以广东国投破产案为例。该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受理的最大破产案件,涉及国内外破产财产数额高达三百二十亿余元,境外债权占百分之八十三;涉及债权人共有三百二十人,其中境外债权人占百分之五十二。该案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依法审理,获得了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目前,该案的审理已进入尾声。这起汹涌的破产“洪峰”,在法律的渠道中平稳“泄洪”。
可以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方面,法院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日前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记者:法院的司法活动,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制裁侵权、打击犯罪。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法院依法审理金融案件的情况。
李国光: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二百零七点六一万余件,标的总金额达一万零九十二点四一亿元,案件涉及银行借贷、融资租赁、财产保险、股票等多个金融领域;全国法院共执行金融案件一百四十九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达三千六百九十二点七四亿元。去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法院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依法审结金融犯罪案件七千一百五十二件,挽回经济损失九亿四千万元。
针对审理执行金融案件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颁布了二十九件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记者:从统计数据看,我国的金融案件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达到高峰,近两年来呈平稳下降趋势。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
李国光:案件数量的变化,要放在我国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去分析。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整顿金融秩序、深化金融改革、确保金融安全。在整顿工作开展之初,大量矛盾需要解决,金融案件大量增加。随着整顿工作的深入,矛盾得到缓解,纠纷得以解决,金融案件自然回落。其间,法院积极配合中央的系列金融政策,依法及时审理执行了大量的金融案件,起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
记者: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国有银行则是金融的重心。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不但影响国家的资金安全,也影响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据了解,国有银行的借贷合同纠纷占各类金融案件的第一位,约二百万件。法院如何依法保障国有银行的债权?
李国光:为了减少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组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一九九九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依法清收债权。为减轻其诉讼费用负担,我们将其有关诉讼费用减半。
针对一些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各级法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坚决依法制止。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下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遏制“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记者:我国现有证券投资者六千七百余万人,总市值高达四万五千亿元人民币。证券市场的安全,直接影响到金融安全。当前,一些评判机构和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已构成证券市场的严重隐患。我们高兴地看到,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今年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此项工作有何进展?
李国光:可以说,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的开端。截至目前,上海、哈尔滨、济南等地的法院已受理了二百余件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三大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中,虚假陈述是后两种违法行为发生的基础,是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股民利益的关键。当然,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知全国法院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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