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创造实施期权激励的条件
第12版(企业界)专栏:企业论坛
逐步创造实施期权激励的条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 李兆熙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公司福利津贴和长期激励组成一个薪酬组合,又称全面薪酬或薪酬包。其中,长期激励作为保持高管人员和骨干人员与股东利益一致性的工具,可以发挥“金手铐”的作用,尤其在高管人员的收入中占有较高的比重。长期激励的方式,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可以采用股票形式,例如增值赠与的股票期权,或全值赠与的受限股票和绩效股票;在非上市的公司中可以采用现金形式,例如模拟股票、绩效单位和虚拟股票期权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已经联合对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需要创造的条件进行了政策研究。研究认为,尽管股票期权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有效的企业长期激励工具,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对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比如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外汇管理制度等基本的法规框架。目前这些条件在国内并不完全具备,例如对期权股票的回购或股票增发时可以预留库存股尚有法律障碍,税法有待修改和完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扭曲(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和股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因而需要积极改进法律和制度环境,并建议采取规范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
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来讲,实施股票期权或股权激励会触及到企业改革的深层问题,因为它不像民营企业那样可以由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对股票或股权的授予,而是对国有股权的变动、即使对股票或股权增值部分的少量授予,必须逐级上报有关部门,等待审核批准。在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家所有权职能尚未完成分解的情况下,有资本预算硬约束的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和相应的委托代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影响了对国有股权统一、积极和主动的运作、国有股权代表在企业的到位和行使权责,以及批准股票期权或股权激励方案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和激励。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面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薪酬体系和实施有效的人才激励的挑战,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刻不容缓。因此,需要加快政府职能分解和建立有资本预算硬约束的国有资本经营体系及相应的委托代理制度的步伐,并与积极改进上述法律和制度环境结合起来,这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形成与具备人才竞争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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