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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客户换银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7-1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正确对待“客户换银行”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 正确对待“客户换银行” 盘继培   时下“客户换银行”现象多了起来,有些甚至还是“频换”银行。据某'...

正确对待“客户换银行”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

正确对待“客户换银行”
盘继培
  时下“客户换银行”现象多了起来,有些甚至还是“频换”银行。据某县金融系统至2001年底的465家企业开户的调查统计,有过“换银行”记录的企业167家,占总数的35.9%,其中有3次以上“换银行”记录的57家,占总数的12.3%。
  “客户换银行”,有的是客户的自发行为,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高质量的银行服务,或为“地利之便”。有的是客户、银行“串通”性的行为,其目的或为获取更多的贷款支持,或为获取存、贷款利率、手续等方面更多的优惠。
  当然,在没有违反金融法规、制度的情况下,无论是客户“自发”的还是“串通”性行为,“客户换银行”未尝不可,它可以促进银行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但如果因此过了头,超出了法规、制度许可范围,那就绝对不可了。
  在当前客户、银行互选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
  一是谨防引发银行不正当竞争。
  一些银行为了挖取客户,特别是“黄金”客户,不惜以违规、“让利”为代价,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给不够条件的客户贷款;或不顾贷款风险,超出客户偿还能力给客户“超额”贷款;更有的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贷款利率及违规给客户存款利率等其它优惠,以满足客户不合理需要。
  二是谨防形成银行新的贷款风险。一些银行为争夺客户,不惜放宽条件限制,致使客户贷款偿还超出了实际承受能力,尤其还容易被一些恶意逃债、赖债,别有用心者利用,以至受骗上当,从而造成新的贷款风险。
  三是谨防造成“不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在一些地方,有的客户欠债不还,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还可以反过来理直气壮地“换银行”。
  有关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客户换银行”问题,尽快完善金融法规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支持合理的“客户换银行”,严惩违反金融法规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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