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竞争应鼓励——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俊海博士
第9版(经济周刊)专栏:观点
正当竞争应鼓励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俊海博士
本报记者 富子梅
●是否“恶意竞争”,关键看其提供的消费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凡符合诚信要求进行市场竞争的企业,都应予以支持。
记者:如何看待厦门猪肉市场“银祥放心肉”引起个体摊点激烈反应这一市场现象?
刘俊海:这首先要看“银祥放心肉”提供给市场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如果“银祥放心肉”的广告内容是真实的,他的承诺、担保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是符合商业伦理的商业承诺。如果“银祥肉”并不货真价实,提供的是虚假广告,就是不正当竞争,是误导消费者,应予打击。因此关键看其提供的消费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记者:从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看,正是因为“银祥放心肉”提供的市场信息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个体肉贩生意冷落,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刘俊海:报道中的“银祥肉”是安全、健康的食品,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银祥肉”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鼓励同行商家,通过货真价实的商品和符合诚信要求的营销方式,拓展市场份额。虽然这一营销广告引起某些商家的不满,但是从长远看,银祥策略符合全体商家的根本利益。因为根据企业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其他商家和经营者也可以推出同样的生产和经营策略,法律并没有禁止其他商家也向消费者作出有关其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瑕疵的明示担保。推出类似或相同的商品瑕疵担保是一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无论对保证公平交易秩序,还是公正的竞争秩序都是大有益处的。
记者: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可以保护诚实守法的经营者?
刘俊海:建议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以便对所有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实验,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现象的应及时列入黑名单。对于那些诚实经营的商家所提供的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及时列入红名单,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安全健康消费。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调查权力、行政监督权力、行政处罚权力保护合法诚实的竞争行为,制裁有背诚信和法律要求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银祥放心肉”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现象,消费者才能真正放心。
刘俊海: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国目前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从不太了解商法作用向强调依法治市转变。在此期间,必然会有些商家利欲熏心,把盈利最大化放在比诚实信用,比消费者安全更重要的位置上。所以应当在全社会营造诚实经营的商业氛围。既包括增强消费者识别伪劣商品服务的能力,也包括强化商家的法定义务、伦理责任,还包括加大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各类行业协会和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中介作用、加强对于猪肉等消费品市场的舆论监督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最终使像银祥这样的商家推出“真正的放心肉”的商业广告不再成为新闻,不再成为被其他商家质疑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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