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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7-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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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规定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规定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为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中国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二、对中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三、中国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四、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五、在中国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七、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籍人士可向中国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签证变更手续。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也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外交部通知函电为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中国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等有关证明办理。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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