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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应建立现场律师管理制度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7-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建筑工程 应建立现场律师管理制度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探源与思考 建筑工程 应建立现场律师管理制度   刘家刚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建筑业在获得巨'...

建筑工程 应建立现场律师管理制度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探源与思考

建筑工程
应建立现场律师管理制度
  刘家刚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建筑业在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重庆綦江彩虹桥事件等。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建设的管理上出现了法律缺位。
  目前的现状是:有事前监督——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一般要求法律人员起草、审查合同;有事后监督——发生矛盾后,法律人员出面解决;却没有事中监督——合同订立以后,没有法律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事中监督缺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其一,危及开工前双方订立的基本合同中保护建设单位利益条款的效力。施工期间大量文书,如书写不当,将会改变基本合同中对相关内容的约定;其二,危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前、事后监督皆为间接监督,只有事中监督,才能让法律真正和钢筋、水泥结合起来,才能让每一块砖上都贴上法律监督的标签;其三,危及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某些施工单位利用工程建设事中法律监督的缺位,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失控;其四,加剧了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实务中80%以上的建筑工程纠纷都是因施工过程中的法律缺位造成的;其五,不利于建设单位的索赔。由于施工过程中,法律的缺位,很难产生完整、有效的证据,甲方的索赔难以得到保障。
  所以,笔者建议:建立建设单位现场律师制度。建设单位现场律师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从开工时始至竣工时止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聘请精通建筑工程的律师为其现场的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全程服务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颇具现实意义:(1)实现法律与钢筋、水泥的结合,保障建筑工程质量。(2)抑制施工单位的不当索赔,实现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3)保障建设单位合法索赔权。(4)减少各方的矛盾,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5)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建筑市场。
  那么,现场律师与监理是何种关系呢?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方进行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他们的区别在于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监理公司提供的是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服务,弥补的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方面的缺陷。律师服务的内容是法律,弥补的是建设单位法律知识上的缺陷。监理公司不提供法律上的服务,监理的设立不能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法律的缺位问题;律师也不提供监督管理服务。
  有这样一起实例。萧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乙方)与海宁龙祥大酒店有限公司(甲方)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1994年6月17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一;1995年11月28日,甲乙方签订合同二。施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变更部分增加工程量为847157元,未明确增加的工程量属于哪一份合同。于是纠纷产生:按第一份合同应延期23天,按第二份合同应顺延工期352天,双方争执不下。
  其实,如果施工过程中有专业律师把关,这样的错误就不会发生,就可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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