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遭遇法律盲点——长丰村300多人无法行使选举权上访3年至今无果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监督广角
权利行使遭遇法律盲点
——长丰村300多人无法行使选举权上访3年至今无果
许小明 韩红
户口变了,权利没了?湖北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300多人因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无法行使选举权。为了讨回自己的权利,他们上访省、市、区,但近3年过去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
1994年9月,长丰村的部分蔬菜地被一家公司征用,村委会与村民达成了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每个劳动力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1.5万元,并办理农转非户口。协议还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终身不再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当年,获得了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村民被收走户口本。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办理农转非手续竟花了近6年之久,一系列的烦恼也随之而来。新办的户口本直到2000年初才正式发下来,他们过了5年多没有户口的生活。1999年9月,村里举行“海选”,全村有378人由于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被拒之门外。罗政、张学军等近百人还集体去找村干部理论。
为了弄清自己到底有没有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权利,罗政等人去找乡领导和区民政部门,被告知尽管户籍关系仍在原来的长丰派出所,但他们已经由农民变成了居民,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而应该参加居委会选举。然而,整个长丰乡并没有设立居委会,参加居委会选举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近3年过去了,直到今年4月,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的答复。罗政、张学军失望地说,当年看到村民投票时,他们站在旁边悄悄地流泪。“眼看今年的换届选举又到了,不知道是否会重演三年前伤心的一幕。”他们对此表示忧虑。
笔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市硚口区民政局政权科一负责人,她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参加村委会选举必须是本村村民才具有选民资格,罗政等人由于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身份由村民变成了居民,所以没有选民资格。对于这部分人如何行使选举权,她说,暂时还不好解决。
武汉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徐处长指出,长丰村这种现象在武汉市城郊结合部十分普遍且非常突出。湖北省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原属农业户口的本村村民转为了非农业户口,且户籍关系仍在原派出所,未编入居民委员会,其居住、生活、生产仍在本村,并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选民资格。
但长丰村这部分人,由于没有了土地,无法履行村民义务,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到底能不能参加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徐处长表示,市民政部门将与当地政府以及村干部一起进行研究,最终还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来决定。
武汉市知名的宪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茂林对此有自己的看法。
刘教授认为,城乡结合部在向城市化迈进过程中,一些人的身份复杂化,虽然变成了居民,但并没有摆脱传统农民的生活方式:他们仍然居住在原来的地方,与村里发生了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关系,并履行了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义务。由于没有居委会,他们就应该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来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
刘教授还指出,村委会选举对户籍关系的限制,不利于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农村里的外来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农村人才的引进和村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村委会组织法亟待修订和完善,地方立法也应该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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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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