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在这里得到保障——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赴陕西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综述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妇女权益在这里得到保障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赴陕西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综述
任大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率领人大执法检查组于2002年4月4日至12日在陕西省视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彭珮云副委员长及检查组听取了陕西省和西安市、延安市以及西安市碑林区、延安市安塞县等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14次座谈会,还深入到一些企业、商场、农村进行了解。
陕西省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10年,正如一些基层妇女干部所说的,是不断宣传男女平等,探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方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逐步实现的10年。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妇女参政比例有一定提高
1992年以来,省委组织部与省妇联先后召开了5次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会议,为培养选拔女干部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1996年,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5年规划;2001年11月,根据中组部7号文件精神,又制定了全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九五”规划,并要求各地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全省所有的地(市、区),绝大多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备了一名女干部。九届省、市(县、区)和乡镇人大女代表的比例比上届都有所提高。西安市碑林区经济文化较发达,女干部素质较高,来源多。由于党委重视,积极培养,经过长期的努力,已经形成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良好氛围。目前,女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60%,女党员占全区党员总数的42.2%,后备干部中女性占61.2%。
有效地遏制了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势头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都把扫黄、打拐、反家庭暴力和治理社会丑恶现象作为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打拐斗争中,紧紧抓住打击人贩子这个首要环节,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破大案,挖团伙,掏窝子,打中转,成功地破获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颇有影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特别是在2000年全国开展的“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全警动员,精心组织,坚持“网上作战”,狠抓侦查破案。1990年以来,全省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7606起,侦破犯罪团伙1758个,抓获人贩子10281名。1992年,陕西还在全国第一个组织解救队,赴被拐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省区开展统一解救行动,以后又组织了6次声势浩大的集中解救统一行动。1990年以来,共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2257名。经过多年连续不断的打击,陕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保障妇女权益
人民法院、司法部门与妇联共同建立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妇联干部出任陪审员制度、维权合议庭、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中心)、维权中心、妇女权益投诉热线等,以多种方式保障妇女权益。安康市岚皋县为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投诉难的问题,1995年,县妇联与县法院联合建立了全省第一家投诉站,在全县14个乡镇建立投诉点,在每个行政村设置投诉箱,较好地解决了基层农村妇女不会投诉和投诉难的问题。安康市妇联在总结该县经验的基础上,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安康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投诉调解中心”,在全市形成了市、县、乡(镇)、村四级维权网络。目前,全省70%的县(市、区)建立了妇女维权网络。省总工会也在全省建立了省、地市产业、基层三级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女职工权益法律援助网络。
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彭珮云副委员长在充分肯定陕西省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成绩的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和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视野,善于发现女性人才。要全面地、发展地、客观地看待女干部,不要求全责备。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否则女干部很难选拔上来。对已经选拔到领导岗位上的女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保护和支持她们工作,看到她们相对于男干部来说,困难较多,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要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对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干部,要逐个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企事业单位也要注意培养选拔女干部。
(二)关于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西部大开发要求大力提高全民的素质,包括妇女的素质。因此,应该把进一步提高女性受教育的水平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目前,剩余的农村青壮年文盲中,女性占70%,要继续做好扫盲工作。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提高。还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一般都是困难较大的地方,要让所有的女孩子都能受到九年义务教育,还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希望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加强措施,进一步提高女童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使义务教育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女孩子接受高中教育的人数较少,要逐步提高高中阶段女生的比例。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更好地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是一个经济尚不发达、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还不可能为妇女发展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我国又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平等,依然是任重道远,需要做长期艰苦的、坚持不懈的努力。经济发展是妇女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带来妇女的发展。不能认为经济搞上去了,妇女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妇女在社会上还处于弱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又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在重视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特别关注女性群体的利益。
对于许多同志提出的希望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彭珮云副委员长表示,执法检查之后,将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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