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出台新规定 严肃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平顶山市出台新规定
严肃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
本报讯 河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1日通过了《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制度。
规定指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会议者实行诫勉制度,组成人员除因病住院、在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外,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对无故缺席者,在下次举行常委会会议时通报,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不请假缺席会议2次者,由常委会领导与其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请假缺席会议3次(含3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一年内请假不准超过4次,如超过4次(含4次)以上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应自动辞职。
规定还指出,市“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等单位的列席人员要遵守会议请假制度和签到制度。对列席单位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情况要进行通报。列席单位如无故缺席会议者,给予通报批评;如无故缺席会议2次(含2次)以上者,由常委会领导与列席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列席单位在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时间不过半者按缺席对待。(杨占国)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