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关注安全生产法出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立法聚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关注安全生产法出台
本报记者 张强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的诞生。
近一个时期,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在我们生活的周围——5·7大连空难的阴云还未完全消散,6·16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又令20多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而随后鸡西6·20矿难的接连发生,再次震惊全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接连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台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迫在眉睫。
对先前接连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人们似乎有些束手无策了。一家媒体在探讨事故频发的原因时曾作出这样的判断:“现代工业文明在给人们带来效率、舒适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存带来了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事故与灾难的极度频繁。”情形果真如此吗?经过权威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好多是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办,安全生产前期工作没有做好,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关键是——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过程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海渔说,目前没有经过批准验收就擅自从事可能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普遍,许多重特大事故都与此有关。发生事故,既有经营者的责任,也有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廷生说,现在安全生产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些领导缺乏最起码的责任感,拿人民生命财产当儿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有关领导人员处罚太轻,多数是给个记过处分,既不影响升级也不影响加薪,应加大对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上的处罚力度。
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明豫委员说,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明确法律责任,用法律树立起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重于泰山。将安全生产链条中的每个环节都赋予相应的责任,并用法律加以明确,今后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都可照章办事。然而,有了法律,更重要的是——
狠抓落实 严格执法
有专家称,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高峰期。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表明,200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15起,平均每个月就有一起多;在前11个月中,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4万多起,同比上升26.5%,其中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9650起,死亡11047人。从近年的平均统计数据看,我国每天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务之急是如何将安全生产法尽快落到实处。
对此,徐惠滋委员在审议该法草案时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只是在规范安全生产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国家和地方的配套法规也应相继出台,随后还要做更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王幼辉委员深有同感,他说,安全生产法制定通过以后,徒法不能自行,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执法检查。但是,我们目前的执法检查大多是被检查方来确定检查的单位、路线,执法检查的效果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目前的执法检查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只有行之有效的执法检查,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王明时委员说,国家安全生产检查团刚刚出发,鸡西煤矿便发生死人事故。尽管报纸、电视三令五申地强调要重视安全生产,但重大事故还是接连发生。这的确令人深思。检查组浩浩荡荡出去,只在会议室里听取领导的汇报,地方领导能跟检查组讲本地有事故隐患吗?我们不能否认目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要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蔓延的趋势,只有依法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滕藤委员说,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比如山西小煤矿多次发生事故,污染环境、安全生产不能保证的小厂矿像个“顽症”,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还很低,地方工矿生产工资再低,安全生产条件再差,农民也还愿意干。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普遍存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要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关掉那些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小厂矿,不仅使当地农民的生计发生问题,而且地方财政收入也会发生问题,令行禁止的难度可想而知。如果只是孤立地探讨这个问题,安全生产仍难保证。出台安全生产法之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使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树立安全重于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观念。金钱有价而生命无价。
令人瞩目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我们真诚期待着,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当前安全生产事故蔓延的势头能够真正得到有效遏制,让生活在和平年代里的人们生离死别的悲痛,少些!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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