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范乡镇人大称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应规范乡镇人大称谓
贵州省某乡政府门口挂着“艳山红乡人大主席团”的牌子;在日常生活中有人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把乡镇人大主席称“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乡镇人大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而没有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对乡镇人大的称谓不规范,说明有些人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执法的不严肃,也说明对人大知识的缺乏。只有使用法定的、规范的人大用语和称谓,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山东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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