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在境内已设立五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表处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在境内已设立五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表处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8
日起施行。据悉,《办法》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表处。总代表处总代表以及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核准或取消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办法》规定,申请关闭代表机构,应将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提交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办法》还规定,单位或自然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包括在固定办公场所悬挂冠以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名称匾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资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自该代表机构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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