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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6-2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张强报'...

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张强报道: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今天就草案作了说明。
  汪家镠说,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但是,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
  汪家镠说,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了确立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汪家镠说,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有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举办者自由资金的投入,借贷办学,社会资助和捐资,国家少量财政性经费的资助等。民办教育的服务对象和办学形式有学历的、非学历的,也有针对岗前、转岗、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些不同形式和类型的民办教育,都有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共同特点。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工龄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性质,在明确此原则的同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共10章67条。各章包括: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农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张强报道: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经过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多次修改完善,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就此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高德占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为应对挑战,需要对《农业法》加以修改。
  高德占说,现行《农业法》共有9章66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有13章100条。其中,有7章保留了原有的章名。新增加了4章,分别是:第五章粮食安全,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同时,第四章由“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由“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在修改中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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