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行“低保”责任追究制 对没有实现目标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地方,年度考核予以“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2版(要闻)专栏:
安徽实行“低保”责任追究制
对没有实现目标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地方,年度考核予以“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本报合肥6月21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安徽省政府日前决定对“低保”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实现“低保”工作目标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地方,在年度考核时,将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讲明政策,不能随意放宽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合理测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逐步规范“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手续和程序,健全“低保”对象的收入核查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建立“低保”对象电子信息备案制度。
安徽省要求各级政府落实“低保”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强化“低保”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低保”任务的地方,不得兴建办公楼、购置轿车,政府负责同志不得出国。各市要确保省下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绝不允许截留、挪用,否则将严肃查处。
安徽省还将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力度,落实工作经费,配备适量专职人员。每个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和居委会都要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从下岗人员中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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