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严打无证、转让资格等不法经营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严打无证、转让资格等不法经营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原国锋报道: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并于200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处罚规定》中规定,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对于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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