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发出通知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发出通知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据介绍,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缴,有权举报。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把公示制度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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