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他人丢了财物,谁赔?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律热线
抢救他人丢了财物,谁赔?
编辑同志:
一天,我途经一河塘时,忽听塘里传来“救命”声,即脱下外衣将落水儿童救上岸。但当我返回河塘边穿我的外衣时,衣服却不见了。衣内有手机和钱。我当即向落水儿童之父刘某要求赔偿我的损失,而刘某则说:“你丢的物件我不能还?”请问:我因抢救他人所损失的东西由谁赔偿?读者 任凌涛
任凌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你是为了维护他人利益,即刘某的利益而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受损失,且不违反刘某的意思。因而,你的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你与刘某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你有权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所丢失的财物及赔偿因救落水儿童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 王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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