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实施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人凭债权凭证可随时申请执行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陕西法院实施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人凭债权凭证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报西安电 记者郑少忠报道:从去年12月10日起,陕西省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债权凭证制度。过去那种虽然被法院宣判,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生效后即使再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没办法的“窘况”将得到有效扼制。
截至2001年10月底,陕西省法院共执行各类案件27234件,仍有16935件尚未执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死案”。如果对这些案件按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既得不到申请执行人的支持和理解,也可能让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有机可乘,等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再发现其有财产时,就无法再实施法律手段。
根据债权凭证制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时,执行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根据这份凭证,债权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持该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没有期限限制。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和做其它担保,亦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和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这样既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对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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